正邦科技收关注函:要求详细说明与国家电投具体合作方式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科技改造、科技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收关说明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安装特种设备(电梯)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收关说明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国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详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消除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电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家电(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投具体合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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